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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訓練切結書


Anonymous 發問於 2011-05-05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公司要員工簽訂教育訓練切結書是否具其效力
因公司要求參加外部訓練但切結書內容載明若在訓練課程結束後於公司至少任職一年,否則將賠償相關訓練費用,請問這樣的切結書是否有其效力,員工是因工作上需要才參加訓練但確以此要員工在一年內不得離職。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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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通常此類切結書係公司預防自己為員工負擔訓練費用後,因為員工於訓練後立即離職,以致公司憑白浪費訓練成本,所設計之約束條款。也就是說公司係以員工留任一年以上,作為為員工負擔訓練費用之對價。所以,除非切結書中除了要求違約員工賠償訓練費用外,又另外要求員工給付違約金,或有其他足認公司所附帶之條件,與訓練費用顯然並不相當。否則,這樣的約定通常會被認定為有效。當然,如果員工於事前認為此項約定,並不公平,也可以與公司協商由員工自負訓練費用,但這樣的協商,一來會讓公司認為該員工之忠誠度有問題,再來,其結果亦與事先簽訂切結書後違約之效果無異。所以,一般也不建議作這樣的選擇。而且,若因為員工對該切結書之設計有所反彈,致令公司收回原本公司認為係屬「福利」的措施,到最後還是必須由員工自負訓練費用,對員工究竟是利是弊?不言可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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