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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商標法


林OO 發問於 2011-05-02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日前於網路賣出一個包包,因為不知是仿冒品,售價為50元, 商品標題為流行手提包及零錢包且內容完全沒有提到任何有關 Burberry字樣,後收到通知說觸犯Burberry 商標法。

目前檢查事務官開庭時, 我照實陳述不知情並非故意, 但檢事官並不採證只是反覆問我認不認罪要不要接受緩起訴, 目前等待第2次開庭中, 想請問
1.是要堅持不知情論訴還是直接認罪提交悔過書及刑事聲請狀對我比較有利呢 ?

2.若認罪,請問悔過書及刑事聲請狀何時及如何遞送, 悔過書及聲請狀可以用電腦打字再簽名蓋章嗎 ?有固 定格式嗎?

3.若獲緩起訴處份, Burberry廠商會提出民事求償嗎? 金額大約是多少 ?(聽偵辦員警說正品市價約8千至1萬元左右 )要如何知道會不會被求償呢?

本人此為初犯且無前科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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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緩起訴處分乃是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就所蒐集的證據雖然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事實,但若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得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參酌,認為以暫不起訴為宜者,可處以緩起訴處分,被告即無庸再進入訴訟程序。但緩起訴處分,通常檢察官會附加條件課予被告一定的義務,被告如果未履行該義務,檢察官仍得撤銷緩起訴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惟若您堅持本案無故意之犯意,當然可以據理力爭堅持自己之清白,但訴訟程序可能就會走比較久,二者利弊自需加以衡酌。
(二)聲請狀格式可參考司法院網站所提供之範本,亦可自己書寫(包含以電腦打字格式),惟狀尾需親自簽名或蓋章,應予注意。
(三)依商標法第61條規定:「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同法第63條規定:「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商標權人得就其使用註冊商標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侵害後使用同一商標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二、依侵害商標權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商標權者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商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前項賠償金額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予酌減之。商標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並得另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無論您刑事部分獲緩起訴或經起訴判決無罪,Burberry廠商仍得依商標法對您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之訴,而損害賠償之請求金額,商標權人得就商標法第63條第1項之各款規定擇一計算其損害,若廠商已對您提起訴訟或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則法院會將上開事項通知您應訴或聲明異議。
(四)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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