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謝謝律師的回覆:
不好意思,我想再細問一下商家的部分。
若以此例商家是否可依據民法第249條之規定
第2款:契約因可歸責於負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以此主張「沒收」消費者之訂金?
若不行,在商家的角度上又該如何保護他的權益?
因為目前網路購物付訂預購的情況很普遍!
削價競爭猛烈!
消費者若在下標付訂後,因當事人之事由,提出取消的話
店家「沒收」訂金,會有什麼樣的法律問題需注意?
再次感謝您的回覆!
A:
一、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係指有可歸責於付訂金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之事由,致不能履行契約而言,始有適用。如係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法定解約權來解除契約,應非為民法第249條第2款之可歸責事由,故消費者仍得向企業經營者請求返還訂金。
二、行使消保法第19條之法定解除權後,契約解除雙方須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消費者亦應負交還完整無缺之商品予商家之義務,如商品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而有毀損滅失等情事致無法返還予商家時,商家自得主張民法上之權利。
三、商家如為無理由沒收訂金時,係違反回復原狀之義務,此時有可能觸及民事債務不履行之責任及刑事侵占等罪嫌之可能。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廖于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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