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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小O 發問於 2006-08-22 | |

Q: 大律師您好~~
事實:
我男朋友在今年的3/30酒駕撞到機車騎士,對方於休養三個月後己經全部康復.其中在公共危險罪部份簡易法庭己判決罰金,他也繳清結案了.對方目前提出二佰萬賠償(精神賠償佔180萬),否則下星期將提出刑事附民事告訴.事發至今,他一直努力跟對方和解,希望不要被告,只是金額實在過於不合理.
問題:
我想了解的是,唸法律系的朋友告訴我因為公共危險罪部份己判決確定,基於一罪不二罰原則,對方即使對他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檢察官也不會起訴.並鼓勵他直接與對方就民事部份進行法律訴訟.(因為我男友不想留下案底,所以不知如何是好)
請問律師您的看法如何?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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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公共危險與過失傷害是二個罪,所以公共危險部分結案,過失傷害部分應該還是會進行,所以和解是最好的方式。但是公共危險已經有前科了,已經有案底了啦,過失傷害多一個應該沒差別,因此,就不用受迫於對方的要脅,而付出不合理的高賠償金。不過還是要考慮「易科罰金+民事賠償」與「和解金」的比較,來考慮何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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