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因債務糾紛我委請一位律師對債務人進行假扣押,其中一封對銀行帳戶的執行命令因只填公司名稱未填分行名稱,而無法執行,雖於三天後再寄出正確的執行命令,錢卻已被債務人轉走了(此為債務人告知始知),請問我的律師是否有明顯疏失,我可否向該律師提出求償,若可,能否另要求其退回律師費用,煩請回答,謝謝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忠儀律師答覆如下:
一般強制執行銀行的存款債權若未載明分行名稱,原則上還是能執行到,若債務人在該銀行確實有存款債權,在法院執行成功前債務人理應不會知悉,除非有具體的事實證明債務人係知悉法院執行命令後故意提領金錢債務人則有違反刑法之嫌,故建議您進一步去了解清楚(例如前往法院查調執行命令的送達時間)而非一昧聽從債務人的陳述,以釐清造成您債權損害的對象是銀行或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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