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你好:
今年2月初我朋友發生了車禍,造成頸椎受傷,傷到了神經,醫生說有可能要開刀,但因是傷及頸椎所以我們不贊成開刀,於是醫生說先已藥物控制看看;但是過了半年,我朋友雙手麻痺的有點嚴重,又去醫院做核子共振,結果檢查出一定要開刀.
當初我們與對方有談到賠償問題,可是對方把一切賠償的問題都推給保險公司而不作處理,而我們當初也因顧及到可能要開刀,所以不想跟對方太早和解,造成沒有注意到刑事上6個月的追溯期,至今已過了半年,請問如果我們去醫院申請檢查報告,是否可要求延長追溯期,請求對方賠償呢?
A:
您好,
刑事方面的告訴期間既然已經過了,就無法再提出告訴了。
不過你們仍可以提出民事求償的案件,準備好證據,計算損失,於事故發生二年內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即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