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之執行命令 , 自99年11月份起請第三人對債務人扣1/3勞務收入 , 第三人十日內無提起異議 , 但本人打電話去都不回應 , 本公司對第三人寄出存證信函要求支付後 , 第三人於3/30匯入4筆款 , 但都不及勞基法基本工資的1/10 , 請問我方應該如何處理 ? 第三人對法院執行命令置之不理無任何刑責或法律規定嗎 ? 第三人此舉已違反法院之執行命令 , 我方可以向法院聲請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嗎 ?
謝謝回覆 !
律師
A:
您好:
1.依您所詢,您已取得執行命令,並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勞務報酬債權為執行,且第三人似未於10天法定期間聲明異議。
2.因此,該執行命令對於第三人已經發生效力,第三人應按執行命令所記載之內容,將金錢支付給您(債權人)(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2項及同法第115條第2項參照).
3.若第三人竟拒不支付、或支付數額不足,則您(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參照).
以上回覆供您初步參考,具體情形仍須個案資料再為評估。如有進一步討論需要,歡迎不吝賜教。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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