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事實:
甲房屋之持有者與乙方簽訂租賃契約,並經過台中地方法院公證。
但因目前新制規定及房屋變更使用等問題,導致無法申請乙方所要的營業登記之申請。
可租賃契約在申請之前已生效,乙方目前認為租賃期間為契約上之ㄧ年,要求契約應履行至結束之日,可法規規定其所營業之項目在新制規定之下暫時不能變更使用至其所要求之營業項目。且因其招牌等情事,致使市政府以為甲乃非法營業,若持續營業則將會以一次一罰,累計罰款等方式,持續開罰。
由於契約上並無保證或明定其經營項目,但有明定若是違法使用或有違法情事則由乙方負責,罰及持有人(即甲)則乙方亦需負擔連帶責任。
問題:
想請問的是
1.在這種情況下能否請求終止契約?
2.若是遭受罰款可否請求乙方負擔連帶責任(意即賠償)?
3.還有因為承租人(乙方)目前想就租賃契約的部份持續契約至終止之日,但尚有10個月,而其營業項目實屬非 法(即營業登記證使用執照無法申請下來),則該解決方法為何?
因為乙方申請營業執照無法通過,因此甲方已經不收乙方兩個月的租金了,並想退還其保證金,在乙方申請可合法之營業登記證後再行出租,但乙方不願歸還,認為此乃甲方應盡之義務。
若是持續罰款,一罰六萬將造成甲方莫大損失,所以特來請教,望指點一二。
由衷感謝您的回答
祝 順心如意
A:
您好,
1、通常房屋出租是作為合法之使用,所以若有違法使用之情形,理當可以終止租約。乙方亦需就已產生的罰金負賠償之責。
2、如果要終止租約,應該有違法營業之證據。若不作為違法營業,則租約無終止的事由。所以若有收受罰單或拍照證據有違法營業的情形,可即時終止租約,否則無法終止。
3、你是我的老同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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