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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後要求回複工作權??

資遣後要求回複工作權??


劉OO 發問於 2011-04-1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員工因於新進人員三個月公司考核結果不佳達到公司規章資遣之事由,公司即資遣該員工並給予其資遣費。但其員工不接受予以申訴勞工局調解回覆工作權,調解結果為公司已依法令給予資遣費,並無不法。而員工即詢問勞委會,由勞委會轉介法律扶助基金會,以民事提告要回復工作權要求賠償600萬元。

如依公司角度目前已無不法,為何勞委會還會同意提告,公司應該回覆員工工作權?

是否公司可以轉告政府單位為提升業績造成公司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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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劉小姐:妳好!
1.公司資遣員工又已依規定發給資遣費員工,除非有其他法定事由,勞工似無法要求繼續工作.
2.上開法定事由,如勞工在勞基法第50條規定之分娩前後產假八星期之停止工作期間,或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之四個星期產假期間,或第59條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醫療之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勞動契約,其違法終止者,勞工自可要求確認勞雇關係存在,而提起訴訟請求給付勞雇關係存在期間之工資,或以雇主違反強制禁止之規定,違法解雇,要求賠償其不能獲得工資之損害!
3.勞工不服勞工局之調解,向法院起訴,勞委會給予律師費用之補助,乃係因一般勞工普遍為經濟之弱勢,為保護其權益,乃編列預算給予協助,以求訴訟雙方之武器對等,避免因無律師協助又不知訴訟程序及權利依據而生失權之結果.係政府照顧勞工之一福利措施.並非勞委會同意補助,即表示公司即須回覆員工工作權.蓋補助其聘請律師之費用,僅係保障其訴訟權,訴訟是否有理仍由法院本於職權認定.且對於勞工申請扶助案件法律扶助基金會仍會依法審查勞工申請扶助之事由是否有理,若毫無依據或明顯無理,亦可駁回其申請,而非一有申請即予扶助.,因此亦請資方切勿因扶助基金會准勞工申請,即認為對資方權益有所影響,或造成不便!也不必擔心法院會因有扶助律師協助即會對勞方作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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