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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數位智慧財產權 是否有七天鑑賞期

數位智慧財產權 是否有七天鑑賞期


陳OO 發問於 2011-04-06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關於網路上購買電腦盒裝軟體 或 下載版軟體, 消費者一經拆封了盒裝商品或是已經下載了軟體, 對於賣方而言, 並無法得知消費者是否已經安裝於電腦上 ? 或是已經複製 ? 若無任何理由消費者是否可依消保法規定之七天鑑賞期 要求退貨呢 ?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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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于清

律師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A:  依消保法第2條第10款之規定,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因此,只要消費者透過網路上購買商品(電腦軟體等亦同),即為郵購買賣,基此,自有消保法第19條7天猶豫期間之適用而可在無任何理由之情形下向企業經營者退貨並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惟依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函釋言,企業經營者只要舉證已有合理方式使消費者在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數位化商品,就可認為該交易非屬郵購買賣,因而無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餘地。
於此附上該函釋:
企業經營者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
檢視該數位化商品者,方可認為其交易非屬郵購買賣。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消保法字第○九二○○○○三九三號
受文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有關貴公司函詢於網站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數位軟體產品之交易是否屬於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範之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消費者保護字第○○○一號函。
二、查本法第二條第十款規定,所謂郵購買賣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
、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故若企業經營者
提供網路交易時,以合理方式使消費者有機會於適當時間內得以檢視該
等數位化商品者,才可認為其交易非屬本法所稱之郵購買賣。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廖于清律師
Mobile:0988-286-678
Tel:(02)2311-1919
100 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34號1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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