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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李O 發問於 2011-03-24 | 台北 |

Q: 您好: 住商綜合的社區, 商家廁所在竣工圖上標示分為"男廁, 女廁", 商家再分戶牆由室內穿牆打門到室外的男廁,更改為室內廁所,另外一間女廁設有該曾梯間的小公電開關, 2戶商家廁所門上鎖, 女廁內商家私自接小公電源, 該小公電源由該棟住戶分攤電費, 所以管委會貼公告"...商家長期占用公廁改為私人廁所...請商家公廁恢復原狀. 日期遭法院判處侵權行為.請問律師"管委會有侵權嗎?管委會犯法的原因?"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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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李先生:你好!
大樓之特定商家住戶將原由大樓公用之公廁擅自變更為私用,又接公用用電使用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之問題,查該公廁之用電,應係原來供公廁使用,屬於公共設施應負擔之部分,惟該商店將公廁改為私用,專供其商店或其客人使用,禁止其他住戶使用,則此部分應屬侵害其他住戶之權益,可依侵權行為及共有權之關係,排除其侵害,令該商家將該公廁回復原狀,如該商店並未禁止或妨害大樓住戶使用該公廁,僅自自己之私有部分打通道入公廁方便自己及其客人使用而未禁止其他住戶就原來之使用,則可就其因而增加公共費用支出之部分,如增加之用電,清潔費用等請求其負擔,法院認管委會之公告為侵權似認商家未禁止大樓住戶為原來之使用,如與事實有出入,可經由上訴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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