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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外牆該誰修?該誰付錢?


張OO 發問於 2011-03-21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前陣子隔壁公寓拆了,造成我們大樓部分樓層外牆裸露,管委會說因為大樓當初蓋的時候是依著隔壁蓋的,
所以隔壁拆了,只是恢復成本來的樣子,叫有裸露外牆的住戶自己付錢修.
想請問:
1.外牆是共用部分嗎?是否應由管委會修繕並以公積金支付?
2.管委會可以叫裸露外牆的住戶自己修補外牆嗎?如果開住戶大會,大會決議叫裸露外牆的住戶自己付修繕費,有違法嗎?
3.管委會可以跟隔壁地主求償嗎?或者是裸露外牆的住戶自己向隔壁地主求償?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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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 外牆是否為公用部分,應依其建築物之建築執照標示圖說、使用執照所記載用途及相關測繪規定認定。如果是共用部分,可以請管委會以公積金支出。
2. 管委會可先開會確認該部分為約定專用部分後,方得請特定住戶負擔。
3. 是否可向隔壁地主求償,應視其是否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而定,請求主體則視貴公寓之外牆為共用或專用而異。

廖于清

律師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A: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用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定有明文。故外牆部分應屬於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
  而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故管委會負有修繕義務,並應由公共基金支付費用,閣下應可請求管委會為修繕外牆之行為而無須負擔費用。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致他人受有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此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故隔壁地主如係因故意或過失導致貴大樓外牆裸露,係侵害住戶之權利,自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廖于清律師
Mobile:0988-286-678
Tel:(02)2311-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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