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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詢問有關甲乙雙方維護權利義務之處罰條款是否合理

詢問有關甲乙雙方維護權利義務之處罰條款是否合理


李OO 發問於 2011-03-21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詢問因甲方針對系統維護時間提出修改,詢問(甲方欲修改內容)是否有不平等之處或需要注意增加之處
(原合約內容)維護時間
一、 乙方簽訂保密條款『委外廠商保密切結書』如附件。
二、 一般辦公時間內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分至下午五時,非辦公時間內,當甲方遭遇系統毀損或無法使用時,乙方須於接獲甲方通知後30分鐘內即刻協助排除問題,並於至遲24小時內處理完成。
三、 乙方提供星期六、星期日緊急處理電話聯絡人:oooo,聯絡電話:ooo、ooo,。
四、 除遭遇緊急狀況外,否則當oo系統,於計畫中改版或更新時,如需遇停機更新時,乙方須配合甲方系統使用離峰時間(每日17:30以後)停機後作業,不可於08:00至17:00尖峰時間停機,且乙方須於隔日06:00前完成相關更新作業(含系統測試) ,使oo系統正常使用。

(甲方欲修改內容)維護時間
一、 乙方簽訂保密條款”委外廠商保密切結書”如附件所載,乙方如違反保密條件,則應給付甲方5%維護合約費用之懲罰性違約金,若甲方受有損害時,乙方除應給付懲罰性違約金外,尚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
二、 一般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當甲方遭遇系統毀損或無法使用時,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後一小時內即刻派技術人員到達現場處理,協助排除問題,並於至遲24小時內處理完成。若乙方無法於一小時內派員到達現場處理時,甲方得交由他人前來處理,所需一切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三、 乙方提供星期一至星期五非辦公時間及例假日緊急處理電話聯絡人:ooo,聯絡電話:oooooooo、ooo,聯絡電話:oooooooo,供甲方通知乙方辦理前項維修服務,上開電話於每日24小時均有專人負責接聽。若因無人接聽,致甲方須找第三人前來維修,而受有損害時,乙方除應按次給付甲方5%維護合約費用之懲罰性違約金外,尚應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失及第三人之維修費。
四、 除遭遇緊急狀況外,否則當oooo系統,於計畫中改版或更新時,如需遇停機更新時,乙方須配合甲方系統使用離峰時間(每日17:30以後)停機後作業,不可於08:00至17:00尖峰時間停機,且乙方須於隔日06:00前完成相關更新作業(含系統測試),使oooo系統正常使用。
謝謝您撥冗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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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1. 來文記載之契約條款,您(乙方)應該是提供某種設備維修服務之委外廠商,而這份契約似是國營事業或公家機關在採購或議約時所使用之版本. 因此,可以預期契約條文對委外廠商的要求比較多. 而這種合約版本,一般而言,甲方同意委外廠商更改之機率較彽。
2.況,如果是透過招標,則招標須知中就廠商之義務往往已設有規範.若廠商在得標後再要求更改,恐將不符招標規定、或可能構成違約.
3.因此,如果要更改及增加配套措施(例如: 降低懲罰性違約金、增加免責事由...等等),也需先與甲方善加溝通並獲其同意.
如有進一步詳加討論之需要. 亦請不吝賜教。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話02-2381 6027
傳真02-2371 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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