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前屋主A因公共走廊磁磚剝落不賣相,故委由知名仲介於公共走廊牆壁使用易燃建材裝潢,而後賣給B,然事先屋主及仲介並未告知買方B公共走廊磁磚有嚴重剝落乙節,且由裝潢後之外觀是無法透視走廊磁磚瑕疵。
因涉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倘公共走廊牆壁使用易燃建材裝潢被相關單位拆除:
請問:
1/
拆除違建物之拆除費用應由誰負擔?是依據哪條法規呢?
2/
拆除違建物後之清運費用由誰負擔?是依據哪條法規呢?
3/
拆後始知公共走廊磁磚有嚴重剝落乙節,該牆壁修繕費用應由誰負擔呢?(管委會?前屋主?買方?仲介?)
是依據哪條法規呢?謝謝!
謝謝律師撥冗回覆
A:
訪客先生:你好!
公共走廊磁磚剝落,前屋主經仲介使用易燃建材裝潢掩飾後賣予買主,經買主事後發覺,其拆除及修繕費用應由何人負擔之問題,謹分述如下:
1.公共走廊磁磚剝落,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除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另有規定外,本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以公共基金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除非該修膳費用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始由該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此應先辨明者.
2.集合住宅三樓以上建築物之公共走廊,不能使用易燃建材裝潢建築,為建築技術規則第69條,第89條所明定,其事後裝修,不合於上開規定者,依建築法第77-2條第2款及第95-1條第一項規定,得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台幣6-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另依同法第96-1條規定: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均不予補償其拆除費用,由建築物所有人負擔.
3.以上為經由建築管理機關拆除之費用負擔規定,惟台端係經由買賣發覺對方此項違約行為,則可經由催告令對方履行,對方如不履行,可取證(包括對方隱瞞買賣標的瑕疵之事實,及買方依規定修繕後所須支付之費用損失)後,向法院請求對方給付該不履行買賣契約部分之損害賠償,或依前開規定向管委會請求負擔本應由該會負擔之修繕費用,如本件尚在履約階段,則可要求對方依法規要求修繕後,才給付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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