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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侵占罪疑慮


李O 發問於 2011-03-1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先生您好! 有些問題想請教您。

1.本人的手機有請某A代為保管,某A沒經過我同意擅自把我的手機借給他的哥哥使用,這樣侵占罪有成立嗎?

2.假如某A和他哥哥,在保管我手機的期間內擅自使用我的手機打電話,這樣侵占罪有成立嗎?

3.某A還把我的手機弄丟了,這樣某A有犯了什麼罪名嗎?

煩請各位律師先生回答小弟的疑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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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4110506175="李浩"]律師先生您好! 有些問題想請教您。

1.本人的手機有請某A代為保管,某A沒經過我同意擅自把我的手機借給他的哥哥使用,這樣侵占罪有成立嗎?

2.假如某A和他哥哥,在保管我手機的期間內擅自使用我的手機打電話,這樣侵占罪有成立嗎?

3.某A還把我的手機弄丟了,這樣某A有犯了什麼罪名嗎?

煩請各位律師先生回答小弟的疑慮,謝謝![/quote:4110506175]
針對您提出之問題,簡要說明如下:侵佔罪之構成要件,必須要基於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始足當之,然第一種情狀,尚無基於不法所有意圖之情事,也就是說A尚未將該手機認為是自己的所有物,還不能認為A有何侵佔罪行。關於第二種情狀,則是在保管期間未經同意使用你的手機,可能涉有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嫌,至於單純把手機弄丟,實難認涉有何種刑事責任。

A:  一、第一種情形,若只是偶而使用,而非直接給他哥哥占有使用,自不成立。
二、第二種情形,應該可認定是不法為自已或他人所有。
三、第三種情形只有民事賠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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