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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擔任(股)公司監察人問題~

擔任(股)公司監察人問題~


蘇OO 發問於 2011-03-10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目前擔任一家旅行社之財務出納,負責人(董事長)為台灣與澳門雙重國籍人士,股東為澳門籍皆不在台灣.亦幾乎不會來台灣.總經理實際也是出錢股東卻不掛名(也是澳門籍)在台灣也不開戶名下亦無資產,股份為負責人及其他共60%總經理50%因與總經理是親戚關係一時沒想清楚,便也擔任了公司監察人,至今,公司財務每況愈下可以說負債累累,股本早已虧光了,負責人不再出資,週轉都是總經理拿出來或借貸,總經理借貸完全不沾自己名都以公司名義,可以說完全掏空了,請問~
(1)公司的債務問題(民間借貸押票)監察人有責任嗎?
(2)銀行或民間若找不到任何人可負責會不會在台灣的我有事!(除了同意當監察人那次簽名外不曾簽任何擔保).
(3)若負責人追究營運責任我有事嗎?
(4)我應該即刻離職並解除監察人職務嗎?(一直有提出但他說要找到人代替才可以)
(5)該如何自行解除監察人職務?

好無助~請您幫幫我吧~萬分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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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瓊嘉

律師

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A:  敬啟者:
(一)台端未陳述該旅行社究為何種公司型態,依台端所述初步判斷應為非公開之股份有限公司。核先敘明。

(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與公司間為委任關係,依民法549條,委任關係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若該公司章程未定特別規定,台端欲辭監察人職務僅須口頭意思表示即可。(惟為杜絕爭議,建議寄發存證信函為妥)

(三)依公司法224條:監察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章程或怠忽職務,致公司受有損害,對公司負賠償責任。是以依台端所述,若日後生爭議,台端恐有遭公司股東、負責人主張怠忽職務請求損害賠償等風險。

(四)財政部96年4月16日 台財稅第09604522400號函規定,繳納稅捐文書之負責人填載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且對其中一位清算人送達,即為合法;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之必要,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或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制出境對象。」是以,董監事均須負責處理公司債務及稅務。為原則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董監事僅就個人出資為負責,公司破產並不影響個人之財產。

(五)是否繼續監察人職務,酌請台端思量。
如有需要協助,請電洽04-22238000,林瓊嘉律師事務所。
敬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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