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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關於退貨金額??

關於退貨金額??


盧OO 發問於 2011-03-08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已讀取您們的~案例主題: 買錯買貴都能退?
在購物網上購買的商品要退貨時
其退貨金額與當初購買的金額須一樣
這樣是沒錯的!!
但這些都是商品本身都已經包含運費的狀況之下(像東森購物一樣)
但如果~
商品本身在購買時~運費需要外加的狀況下
例如有直購價+運費(在yahoo拍賣內比比皆是)
之前有詢問過消保會~
他們是說退款金額僅為直購價而已
而運費外加部分是由買家自行負擔(買家也可以自取~其價錢就不需要運費了~僅為直購價)
那是因為買家需要用寄的~其運費須自行負擔~須外加
而在消保法內所規定的條例是針對商品本身內已包含運費
例如像東森購物等等
是不是這樣??
請解惑~
謝謝

瀏覽人數:5377
廖于清

律師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A:  買家不需負擔任何費用(包含運費)。
依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60012078號函內容,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及「消費者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特約外,企業經營者應於通知到達後一個月內,至消費者之住所或營業所取回商品。」分別為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消保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所明定,參照前揭消保法規定,消費者既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依特別法優先普通法適用之原則,有關民法第378條所揭示之各項費用,應由企業經營者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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