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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理


大O 發問於 2011-03-0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因敝人之前所投資之公司(已清算完成)有掏空及做假帳之嫌,
故於其清算期間依公司法332條向法院聲請公司簿冊由客觀第三人保存,
但因清算公司尚未向法院聲報至此簿冊保存之聲請被法院駁回,
但因清算公司目前已向法院聲報並已完成清算.

想請教律師的是 ,
(1) 我是否仍有資格再依公司法332條向法院聲請公司簿冊由客觀第三人保存?
(2) 常聽說敗訴後, 不能再依同一事再訴訟, 請問這是跟據那一法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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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依照該條法文規定:「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並未限定應於何等時限內,始得聲請指定保存人。
從而,公司目前既然已經清算完結並聲報法院,自得向法院聲請指定保存人。只不過聲請同時,必須向法院陳明你與公司間,究竟有何利害關係(例如股東、董監等身分)。

至於您所提及「一事不在理」的法則,於民事訴訟法中的主要依據是:
1、民事訴訟法第 400 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2、民事訴訟法第 253 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3、民事訴訟法263條第2項「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將訴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訴。」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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