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人發生一些法律問題,我欲寫存證信函告知對方,但我不知其行為是否有觸犯法律行為,或是觸犯何刑事.民事條款跟如何書寫將更具法律責任,及訴訟後將可以要求何種賠償,是否可要求兩年的租金跟押金還有法院訴訟費呢?以下為發生的內容
敬啟者:
一、緣台端於民國99年5月期間與本人洽談共同合租房屋方便在一起工作,因本公司的商業性質只需少量人員,不需店面及太大的地方,而你所從事的行業有大型機器需搬遷,故約定租透天有店面的方便你使用,這符合了中華民國憲法中民法第153條契約的成立,故我們共同及本公司陳xx小姐三個人,一起看了新竹市光華二街號跟號、新竹市和平路號房子,均因考量你公司使用狀況而作罷,在民國99年7月期間看了現址新竹市和平路xxx號兩次,符合了你公司的使用狀況,議定一樓由你使用,本公司使用二樓,因此在民國99年7月28日我們兩人及本公司陳xx小姐跟xx房屋業務代表x先生至新竹市延平路xxx號與李xx先生洽談及簽約,租其位於新竹市xx路xxx號一至三樓的房屋,租金新台幣20000元整。押金兩個月共新台幣40000元整,租期兩年。自民國99年8月1 日起承租。當初議定由本公司出面承租。並由本公司再與xxxxxx有限公司合用,xxxxxx有限公司使用一樓,三樓則為共用。而押金一人一半,房租1人一半,即每個月各付新台幣10000元整。你當初並無任何異議,且基於互信原則並未與你簽訂任何書面契約。但自民國99年8月1 日承租起至民國100年1月31日止,這期間你只有支付了新台幣10000元的租金,在每次談及押金跟租金時你均以沒錢或是錢還你未來岳母了為理由來拖欠。且自不知是民國100年1月31日晚或民國100年2月1日凌晨在本人及本公司無人知曉的狀況下將四台影印機、五台電腦主機、一台電腦螢幕、一台噴墨列表機及一些零、配件搬走,本人在民國100年2月1日上班時發現東西遭竊,心慌之下向你求證時,你才告知是你搬走的。
A:
林先生:你好!
1.約定共同承租房子使用,而由貴公司出面訂約,事後共同使用人不付租金,如此只能由貴公司自付租金後,始可催告共同使用人限期給付分攤之房租,若對方不付,逾期可向房東請求終止租約,另到他處承租自己需要的或夠用的房子使用,或更改租約只租自己使用之部分,並限期原共同承租人搬遷,若不搬遷則可向出租人說明狀況請出租人依終止租約之事由訴請其搬遷及請求其給付搬遷前相當於房租之不當得利.
2.至於其趁你下班未經你同意將你辦公室內之影印機,電腦等物搬走,若該辦公室為共同使用之區域,其可自由進出該區,則如經你催告仍不返還,可告其侵占,如該區為你公司獨立管理之區域,則其利用你下班無人之際搬走他人財物,則可告其竊盜,起訴後可附帶請求其返還該等物品,如不能返還則可要求其以金錢賠償相當於該等物品價額之損失.
3.如你想先以存證函催告,則須將上開事情經過扼要說明,然後於信中限期對方履行(包括給付租金及返還被竊物品)否則會有如何之法律效果,以之通知對方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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