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1.原訂工程款50萬元整,目前追加至150多萬,但無簽訂合約,請問可否請廠商拆除?
2.追加工程是由廠商與父母合意,但沒有說明要多少費用,現在無法負擔。50萬已在100.01.19匯給廠商
3.追加工程門窗費用居然要20萬,可否請廠商拆回
4.目前追加工程都不是我們想要,要如何與廠商打官司,因對方堅持要收款
5.100.01.23已口頭要求停工,100.02.01再次以電話告知停工,但廠商還堅持要趕工完成,並要求付60萬元整,目前只給一張估價單+整地明細及匯款帳號,還是拒付後才提供。
請問可否提供方法,可以圓滿處理。謝謝幫忙
A:
邱先生:你好!
1.原訂工程款50萬元整,追加至150多萬元,既是令父母與對方洽定,除非能證明彼等未經你授權,否則如追加項目為令父母所要求之範圍,則甚難否認未經定作,尤其對方可以其施工追加項目時你未加制止(有制止部分除外)來證明你已同意.因此要求其拆回追加部分之工程,對方可要求賠償其損失為回應,似不可行!
2.你事後有二次制止之部分,如對方強行施工,則可不付該部分之工程費!惟如對方表示制止前已預訂材料,該材料如一定規格之門窗,無法退貨,則該部分之損失對方可向你求償!
3.至於追加部分之工程費用,究竟多少?本應以令父母與之洽談之規格及行情為準據,若雙方有爭議,可請第三人鑑定.
4.何時鑑定?可於調解或訴訟中要求受理機關指派公正之機關,如建築師公會或土木技師公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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