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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供應商突然停業對債務人所產生的損失

供應商突然停業對債務人所產生的損失


盧OO 發問於 2011-01-27 | 桃園 | 商業流通業

Q: 大律師好,
敝公司的供應商c,突然於今年中宣布停業。導致應交給敝司六萬多美金的貨品,只交貨一萬美金。 停業以後,曾有其他該供應商A之債權人申請 "禁止債務人對第三人之應收帳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敝公司函覆 債務人現在無任何債務存在,無從扣押。備註之原因解釋為: 未交貨量金額大,且產未過保固期限。

後該供應商c,又請其監察人(同為律師),寄掛號信催討。敝司未回應。

本月,敝司收到該供應商c之支付命令,要求償清債務四十多萬。案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敝公司將會提出異議。

請問大律師,提出異議後,是先協商呢,還是逕行民事訴訟? 請問由誰選擇?
敝司想要提出支票擔保提存給法院,同時準備因未交貨,被客戶所要求擔當之損失(兩萬美金) 證據。請問這樣的勝算有多少?

多謝幫忙! 感激不盡!

盧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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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目前如屬小額或簡易案件,有的法院(如台北地院)都會先以調解程序處理,如調解不成,方會進入訴訟程序.即使進入訴訟程序,一般法官也都會問二方有無和解意願.

如有爭議貨款,最好先主張抵扣,因如向法院提存,需待提存對方同意,或取得法院判決後,才可能拿回該提存金.

有關勝算多少,應審視全案文件及資料,方可判斷之.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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