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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可以提出誣告?


阿O 發問於 2011-01-17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我日前收到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雖然不知道對方是否會提出再議,但想請問我何時可以對告訴人提出誣告之訴呢?
是要等到確定不起訴後才可以提出呢?抑或現在便可提出,無論對方是否有提出再議?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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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之成立,須以被誣告人因虛偽之申告,而受有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為其要件,故重點在於須誣告人之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且具有使被誣告人受有刑事或懲戒處份犯罪之意圖,即有誣告罪之該當。
二、關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實務上有判例認為,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屬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固不能謂告訴人因此即應負誣告罪責,然此必以告訴人有出於誤會或懷疑被訴人有此事實,或對其事實張大其詞而為申告之情形,始足以當之,若告訴人以自己親歷被害事實,堅指被訴人有犯罪行為,指名向該管公務員告訴,經不起訴處分,認被訴人無此犯罪事實者,即不能謂告訴人不應負誣告罪責。故有關於犯罪事實是否存在,可能仍以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提出,較為適妥。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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