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公司已解散,欠稅股東需負責任嗎?

公司已解散,欠稅股東需負責任嗎?


李OO 發問於 2011-01-0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我老公的弟弟開一家電子印刷公司(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為他的弟弟,但我老公是人頭股東,此家公司.於98年10月經營不善辦理解散,但當時辦理解散不知有沒有選清算人,但我從經濟司工商網站查公司資料,上面有寫此公司已解散,董事會不存在,清算人為公司負責人,最近他弟弟又接到板橋地方法院來函催繳營業稅112萬元,若他弟弟沒有錢繳也沒有任何資產,不曉得之後會催繳至股東我老公這邊來嗎?
股東會被限制出境嗎?懇請麻煩回答我的問題,謝謝!

瀏覽人數:3685
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如果確定該公司為有限公司,而非股份有限公司的話,只有擔任該公司負責人,或是董事,才會被認定成是公司負責人,而可能因公司欠稅遭到限制出境。
但須注意者,係公司因經營不善的情形下解散的話,若章程並未特定,也未開股東會另行選任清算人的話,依照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全體股東都會被認定為清算人,在這種情形下,依照同法第8條規定,就有可能被認定成是公司負責人,而被限制出境。所以,要確認公司在解散時是否曾經選定特定人為清算人?最好還是向經濟部確認其事比較妥當。以免已經發生上開情形,甚至受到限制出境,而不自知。
此外,依照99年4月修訂之「限制欠稅人出國實施辦法」規定,法人欠稅要達到新台幣300萬元以上,負責人才可能因此受到出境限制。而且,依照新法令規定,財政部要向移民署作出境管時,也必須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

林達傑律師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