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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郵購消保法


陳OO 發問於 2011-01-05 | 彰化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於12/29收到於網路購買的鞋子.30日穿出門半天.鞋面已經裂開約1公分.
31號mail告知買家如何處理.一直無回.於是1月3日再次詢問.
賣方回應鞋子已經使用過他們無法退換貨
並告知他們賣場是依據消保法規範執行
請問是不是真的無法要求退貨
那消保法是在保護消費者什麼?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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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回復如下: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同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同條第10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二、本件賣方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無虞,且本件屬於網路上買賣商品,應屬於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郵購買賣,因此賣方應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給予買方7日無條件退貨權利。
三、雖然賣方主張鞋子已經使用過而無法退貨,然而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以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國93年8月20日消保督字第0930002323號函:「企業經營者訂立『一經拆封,不得退換』定型化契約條款,排除消費者檢查商品之權利,有違平等互惠原則,應屬無效條款。」,可知縱使鞋子已經經過拆封使用,買方仍擁有7日內無條件退貨之權利,不因為鞋子是否使用過而受影響,除非鞋子的壞損是因為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導致的。
四、然而需注意的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出,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服務交易,準用前項之規定。」因此,若您確實想要退貨,請務必在收受商品後7日內將商品交運退回或發出書面通知賣方解除買賣契約,否則若過了此時間即無法主張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的無條件退貨權。
五、此外,若賣方遲遲不肯退貨,您可以向各縣市消保官或行政院消保會申訴。
六、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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