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有一事我一直很不解
我們明明在一審之前就提出撤銷告訴書了
為何法官還要我們上法院
我爸因為不熟法律,法官問了承不承認,我爸回答承認
然後就被判刑,雖說法官說判緩刑
開庭二十日後還沒收到判決書
如果收到後,十日內上訴
有可能從緩刑變無罪嗎?
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的公訴罪
A:
您好:
一、刑事訴訟程序中,「公訴」是指由檢察官起訴的意思,由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訴的叫「自訴」,一般用語上常常把誤將告訴乃論之罪與公訴罪混在一起。所謂「告訴乃論之罪」,就是指一些較輕微或特別尊重被害人的犯罪,法律規定如果告訴權人(例如被害人或其父母等)沒有提出告訴的話,司法機關就無從加以介入調查、審判,例如過失傷害罪、公然侮辱罪等等。
二、而非告訴乃論之罪,是與告訴乃論之罪相對稱的,法律規定上未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的,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說不論被害人等是否要向犯罪行為人提出告訴,檢察官都是可以調查,法官都是會加以審判的。
三、依刑法第287條,同法277條第2項的過失致重傷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故不論被害人有無提出告訴或已撤回告訴,司法機關仍得進行調查、審判。而有無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一事,是對司法機關在量刑上有所影響的。
四、有罪無罪乃視個案情形而定,若因不知法律程序而誤會,實際上並無犯罪行為,則當然有上訴請求改判之機會。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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