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承攬人所提的損害賠償是否可包含定作物尚未完成部分的可得利益?
A:
您好:
針對您的問題,因事實並未清楚說明,因此以假設係定作人單方終止承攬契約為前提回覆。
依照民法第511條之規定,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因在終止前,原承攬契約既仍屬有效,因此,民法第511條規定定作人所應賠償之損害,應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及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但應扣除承攬人因契約終止所節省之支出費用,以及承攬人勞力使用於其他工作所可取得或惡意怠於取得之利益,使符合立法本旨及公平原則。
僅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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