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某甲購買一部大貨車後,將車輛登記在貨運公司名下(俗稱靠行)營運,
但因經營不善積欠公司各項稅費,公司屢次催討但都置之不理,又將車輛藏匿起來,
請問公司可否主張該車為公司所有,而向靠行營運的人以侵佔起訴?謝謝!!
A:
您好:
侵占罪的成立要件,是要將他人所有之物,於自己持有之中,變更「他人所有」為「自已所有」。因此,若該車輛原初為某甲給付價金所購買,只是借名登記於公司名下,則所有權還是某甲所有,原則上不會有將他人所有變為自己所有之行為,所以沒有侵佔之客觀要件(車輛的登記人不一定是所有權人)。此故,若車輛本屬某甲所有,但是因為稅費等費用,乃公司代某甲所給付,是某甲要負擔該車輛所生之各項費用,通常可假扣押該車輛,以防稅費及罰款之增加。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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