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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強制扣款三分之一(該車名下,非本人駛用)


陳OO 發問於 2010-12-13 | 台南 |

Q: 律師你好!有個問題想請教!前三年我幫某位不是很熟悉的朋友買一部車,該車名下是我的名字,但車子不是我在使用,該車也向警察局備案(失竊)!這些年遇到問題一:
排照稅、燃料稅,因為該車在我名下都寄繳款單至我家,甚至必須強制扣款三分之一!請問該如何處理!?
這些年遇到問題二:
該車有車貸三十萬,因為該車在我名下,我又找不到那位不熟悉的朋友與該車,請問強制扣款三分之一有沒有認何方法可避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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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雖然您不是車輛使用人,但是因為名義上您還是登記為車主,因此有關稅金等,國家機關還是會向主要求繳納。不過,若該車輛確實未使用或是失竊,則相關稅金不應再課予義,此部份應向課稅機關提出異議或申訴,主張車輛已經報失或是沒有使用,因此不應再課予稅金的義務。
二、有關貸款債務,因為您是債務人,所以仍然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三、若您已替朋友為法院強制執行或是代償債務,可以向法院起訴以不當得利為主張,請求朋友返還代償的金錢,原則上有朋友的姓名等基本資料,就算沒有詳細的地址,起訴後可以申請法院查一下朋友的戶籍資料,就有可能找到朋友,而以訴訟求償。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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