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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


林OO 發問於 2010-12-08 | 桃園 | 傳統製造業

Q: 過程:
   於99/12/6/15:00因公務需出席客戶端的債務協調會議上
   對方律師出席未超过15分鐘(當下情緒異常激動)口出惡言且辱罵在座的我,隨即沖沖離席,
   (當下出席的人員均是證人)我亦只是主張我方的權力。

問題:1.對方是律師我有甚们方法可保護我的權利

   2.對方得態度讓我產生莫明的恐懼,我如何防範對方的非理性


     以上二點問題煩請解惑,不甚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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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如果您所謂的對方口出惡言,是在協調會議的公然場合,且有侮辱貶低您人格的行為,就涉有公然侮辱罪,於行為起六個月內得檢具事證,例如人證,提出刑事告訴。
二、對於不理性的人,只能柔軟的態度去面對,同時還要搜證其可能對自己不法的行為。供予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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