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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詐欺後續問題


林OO 發問於 2010-12-0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是原告
年中與人合資購買股票,以於販售後無歸還本金及利益,於8月已報警處理
前陣子已開地方法院檢查庭,後續收到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內容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大約過2各禮拜 又接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於附記為" 準備程序"
接下來後續 我要怎麼保障權利追討本金?
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
還有所謂準備程序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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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對方涉嫌詐欺取財罪,因此於您提出告訴後,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二、檢察官起訴後,就交由法院審理,審判程序原則上分為準備程序及辯論程序。
三、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審理的程序為刑事程序,如果要求償的話,應在刑事程序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四、換句話說,就您的損失部份,如果要取得可以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應提出上述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納裁判費,較省費用,也對權利較有保障。
五、另外,如果在刑事程序,法官勸說對方和解可以得到較低刑度的判決或是緩刑的判決,否則有可能被判去關,對方也可能在有壓力下與您和解。
六、可以綜合訴訟發展,做出您較有利的決定。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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