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父親今年九月過世, 過世前他將我們現在住的房子留給我跟我母親, 但是我母親跟父親沒有結婚登記, 父親的配偶欄是另一位女性, 而我是我父親的親生兒子但是戶籍謄本上面是養子. 我們現在的房子一直是我父親的名字.
上星期, 我父親原配偶的二兒子, 未經過我們的同意, 自己私下去將我們這間房子過戶到我父親原配偶的名字底下, 我想請問這樣合法嗎? 我可以告他們嗎?
他要過戶之前, 需要我們所有繼承人的印鑑跟身分證嗎? 我父親的戶籍謄本是跟他們一家放在一起的, 我如果是養子也可以享有繼承權嗎?
我現在需要跟他們爭取這間房子回來, 請問有可能嗎? 我該怎麼做呢?
A:
一.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遺產繼承人,又民法第1077條第一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故台端即使以養子身分仍有繼承權,惟台端之母親因不具有法律上配偶之身分,因此不具有繼承權,但若台端可證明母親為父親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可依民法第1149條請求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二’又台端現居住之房屋所有權人為父親,則該房屋依法屬父親之遺產,除非父親生前有以遺囑表示遺贈該房屋予台端及母親,否則該房屋仍應列入遺產之一部分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
三.另因對方直接將房屋過戶至父原配偶名下,已侵害台端之繼承權,且若對方亦否認台端之繼承權人地位,則台端可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請求回復繼承權.
四.末若台端並未聲明拋棄繼承,則對方辦理房屋過戶部分可能有涉及刑法偽造文書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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