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是從事商品經銷之業者,合約區域為嘉義縣(市)及台南縣市,目前有其他規模較大之經銷商(經銷彰化以北)想要我們所經銷之區域(以下稱丙方),但基於我們與供貨商有簽訂合約,故丙方不得在我們經銷之區域銷售相同之產品..但丙方卻在我們經銷之區域進行銷售產品之動作,造成產品價格不穩定及失去客戶之信任度,縱使我們是有合約之存在,但丙方仍一直越區進行,而供貨商也無力勸阻,在這方面我們該如何去解決??希望各位法律專家給予我們較好之意見.謝謝!!
A:
您好:
這種情形,應該要確認貴公司與供貨商的契約合作關係,是該區域的獨家代理經銷或並非獨家代理經銷。如果是獨家代理經銷,則供貨商對越區廠商就有制止或停止供貨之義務,若供貨商未能達到貴公司獨家代理經銷,乃因供貨商之因素,亦屬違反契約義務,對貴公司就有損害賠償或是違約之問題。若貴公司並非獨家代理經銷商,則別家代理商就有可能會越區銷售,且因為貴公司並非獨家代理經銷,對於供貨商就不能主張違約。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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