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因申報所得稅,把租賃房屋列為支出扣除,但跟房東的租賃契約為95年到期,而後即以口頭延續合約,並以存簿持續繳納房租費用,但因申報所得稅時需提供租賃及屋籍資料,我即自行依照95年契約內容填寫新的96年及97年契約租約(修正契約期限),然後將其影印後以影本及繳款證明送交稅捐處辦理抵稅。
但現今房東說有意將屋收回,如不肯配合,即要依該稅捐處的96.97年契約影本,將我以偽造文書罪論處,但是我與房東間的租賃關係確實存在,只因96.97年以口頭契約方式跟房東延約,但申報所得稅需有租賃及屋籍資料,我才參照95年契約資料,填寫96.97年期間的契約,然後將其影印連同我的繳納租金證明送交稅捐處辦理抵稅。
我剛剛查了一下,法定偽造文書罪,應需捏造為與事實不合且使用他人利益受損者,方可認定屬之,此契約雖為我所填,但是租賃關係事實係存在,且有繳款證明,並無違及任何人的利益,這樣真如房東所言,我犯了偽造文書罪嗎??
A:
您好:
一、所謂偽造乃指無權製作而製作(與是否有租賃事實,沒有關係),也就是說雖然96、97年事實上有租賃關係,但是沒有紙本,;東的意思是說96、97的書面契約上的「印章」或「簽名」,沒有經過他同意,是偽造的,我想他的意思應該是如此。
二、如果您所提出的契約,沒有房東的用印,當然就沒有偽造的問題。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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