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 你好:
我公司出租辦公室給經營通訊器材業者,租期為兩年(98年10月~100年10月),不料該業者因經營不善,只繳納4個月租金後就未再繳納租金及大樓管理費、水電費等並不知去向。經向台中地院提出遷讓房屋之民事狀後,兩次辯論庭被告均未出庭,預計月底宣判時法院將會判決對方需遷讓房屋。
目前出租之辦公室內尚有該承租人留下之兩三張桌椅,請問:
1.法院判決後,我公司是否能將桌椅搬走,並將該辦公室繼續出租給他人?
2.由於被告已不知去向,法院判決被告應支付之積欠之房租及審判費我公司要如何要回?
謝謝
魏先生 敬上
A:
您好:
一、就該「遷讓房屋」、「房租」、「訴訟費用」等,若貴公司均取得訴訟判決之勝訴判決確定證明,即取得可以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二、於取得勝訴判決確定證明之執行名義後,可先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之財產,再向法院聲請強執行,該債務人所遺留之二、三張桌椅若屬債務人所有,就可以作為查封拍賣之標的。雖然被告不知去向,有其基本資料,還是可以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究竟是否有所得或是其他財產資料。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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