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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委任契約到期後續約,原契約是否有效


陳OO 發問於 2010-10-02 | 新竹 | 傳統製造業

Q: 因工作因素外派大陸,提前一個月多預告保母一個月後將結束托育一事。但保母以原第一年所簽訂的定期委任契約內容要求賠償一個月托育費用等待新幼兒的空窗期。保母訴求:原定期合約雖一年到期,但後續仍持續托育,代表雙方願意續約,雖未另行簽訂新約,但舊約仍持續有效,因舊約中載明約定事項:本約期滿,甲方如繼續委託乙方照顧幼兒而未定新約者,本約仍繼續有效而主張。
試問,即便舊約載明原約定事項有效,但原契約約定期間已一年結束,若視為不定期契約,也提前一個月預告,是否仍需支付此筆賠償金,此賠償金是否合理,即便公司資遣一年年資的員工也僅需付0.5基數的資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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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佑

律師

承恕法律事務所

A:  陳小姐:
恐怕保母的主張是有理的,若你主張損賠金過高,則需透過訴訟由法官酌減,亦非必須酌減.
陳欣佑律師20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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