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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銷售


鄭OO 發問於 2010-09-29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我司日前經客戶介紹銷售產品給C公司,該公司打開使用少數後稱商品不符他的須求,堅持要退貨,但因該商品為進口原裝桶,打開後已難轉售它人.日前寄送之銷貨發票該公司也退回,我司再次寄送,結果他拒收,目前打算先寄發存證信函,如果他又拒收我司該如何處理?是要直接提告?還是有何較簡單的方法?
與該公司為第一次交易,且當初沒有任何書面訂單,僅電話聯絡.
但出貨單上有該公司簽收.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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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提供意見如下:

一, 從您的描述可知貴司與C公司成立買賣契約, 如果沒有書面之訂單, 那對於產品之規格樣式似乎僅有口頭之合意, 因您未提及C公司為何認為不符合其需求, 是因產品有瑕疵或其他因素尚不得而知, 衍生之法律效果將有不同之處!

二, 倘無瑕疵, 貴司自得依買賣關係請求C公司依約給付價金, 倘有瑕疵, 該瑕疵是否重大得以解約仍須具體認定, 如果不是重大的瑕疵, 至多僅能換貨, 或請求減少價金!

三. 可採取先繕發存證信函通知C公司給付貨款, 倘未獲置理, 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皆可!


*民法相關規定:
第 373 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以上意見僅提供參考,若有任何問題煩不吝來電洽詢
寶德楊法律事務所
洪國誌律師
02-271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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