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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攬


沈OO 發問於 2010-09-27 | 雲林 | 傳統製造業

Q: 您好
請教
1.本公司廠內工程委託外部人員施工,未簽訂承攬合約;對方在施工過程中,不慎從二樓滾落一樓致死,
請問本公司應負何責任?
2.據悉對方無投任何保險-且並未成立行號-對後續所賠責任-有何影響?

敬祝 大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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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壹、是否有無責任部份,應從民事、刑事二部份來判斷。
貳、有關刑事部份,如果貴公司只是單純的定作人,而交由其他商號或公司或個人小包承攬,則若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
雇主對左列事項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物品、含毒性物質
、缺氧空氣、生物病原體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
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雇主對於勞工就業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或通風、採光、照明、保溫、
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勞工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
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前二項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則可能該被害人之老闆或現場監督人等,可能有刑事上之責任。
若貴公司不是單純的定作人,而是承攬人,就可能有相關人等要負刑事責任。
參、有關民事責任部份,該被害人之僱主是否有盡勞安上之義務,若有違反,對於發生之職災,若又無勞保賠償,則僱主就此被害之損害,有可能有損害賠償責任。同上分析,若貴公司只是單純的定作人,又無工作指示之過失,原則上就無民事責任。若貴公司在定作上,有違法或指示等過失,則就可能有損害賠償責任。應依實際狀況,判進一步之事實認定及判斷。不過,大原則即以是否有主體上之義務,及是否有義務違反來判斷。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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