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是開書局的2007年7月台灣前三大書籍經銷商,某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倒閉,當時一直用電話聯繫是否繼續供貨或是辦理退貨事宜但都無回應,持續一.二個月電話聯絡都無回音,當時也有自稱是凌域的業務來要錢,但是只要提到店裡的貨怎麼辦時,都說無法處裡就走了,且也問過其他同業都一樣,但是店內有庫存品無法處理,因此將書籍打包放置倉庫內,去年因店內改裝且無處放置,將其丟棄,一晃兩年今年初接到律師函直接要當時的貨款,心想已倒閉的公司怎麼會有人呢?就沒有管他,今天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嚇了一跳.說我欠她貨款沒有付,當時是她倒我現在竟然還向我要錢,請問我該怎麼辦,謝謝!
A:
一、貴公司與供應商某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之供貨若無特殊約定,若一般得請求給付貨款時間點為何時從來文中並無法看出。
二、貨款給付請求權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請求權時效為二年,若供應商得請求貨款給付時起至接到律師函時止算已逾二年,則時效已經過了,貴公司得主張時效抗辯。
三、貴公司收到支付命令應於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若改為訴訟後,除主張上揭無法退貨之理由外,並主張時效完成拒絕給付。
三以上提請參酌。
王玉珊律師 敬上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