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告發某人A過失傷害,檢察署處分不起訴,處分書中記載不起訴原因為超過6個月。後我寄存證信函要求A與我和解,A拒收信函,則我可否請求民事賠償?程序為何?
A:
您好:
過失傷害行為,刑事告訴乃論期間為六個月,民事侵權行為責任為二年期間,因此,雖然刑事告訴期限已過,但是民事責任的期限未超過,仍然可以就所受損害提出民事賠償。謝謝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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