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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持分少量土地者是否會被強制分割或賣掉


郭OO 發問於 2010-09-12 | 台北 |

Q: 我先生的名下有一筆約五十五坪的土地,共同持分的總面積約六百坪,目前已經有建設公司收購其他持分人的土地,僅剩下我們沒賣, 我們想合建對方雖有口頭答應,但也有請仲介來要脅我們說,對方已經取的大部份土地,根本不需要跟我們談,可以用他們想要的價錢去法院提存, 就可以不用理我們了.我們覺得很不可思議,法律怎麼會保障有錢人,那我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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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物權法的立法,除了保護財產的私有外,也在促進物的有效利用,發揮物的經濟價值。為了避免因少數人的持分而影響大部分土地的利用,所以土地法34條之1有特別的規定,符合其規定的情形下,就能處分土地。

第 34-1 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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