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一年前本人為公司做企貸款保人之一,今年因經濟壓力無力支付房貸,欲將名下房產出售(房貸與企貸為同一家銀行),企貸分行卻拒開清償證明,以致房屋已過戶買方卻無法塗銷,清償款項遭致退滙.
企貸分銀回覆:企業戶曾有多次延遲繳款記錄,案件已移送信保,除非企業戶全數清償,否則保人財產無法塗銷.
本人強烈質疑,企業戶未有欠款,且未進入訴訟階段,銀行無權變相凍結本人財產.
目前此案件已投訴金管會,請就法律層面分析銀行是否違法?並給予建議,謝謝!
A:
楊小姐:妳好!
關於妳的保證責任範圍,最好先查明原簽的保證契約內容,我想妳應該不會應允在主債務人未全部清償債務以前自己之財產不得出售才對,因此只要妳未提供該不動產設定抵押擔保主債務人(即妳所指被妳擔保之企業)之債務,即可隨時處分該不動產,如企業之債權銀行於妳清償自己在前之抵押貸款後仍不塗銷時,妳可於清償後起訴請求該銀行辦理塗銷登記,以資解決!
另關於不定期之保證債務,妳可依民法754條之規定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證契約,自通知到達銀行後該企業所發生之債務即可不必負責.且依同法750條第三款之規定:如妳先前是受主債務人之委任而為保證時,一旦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有遲延時,保證人即得向主債務人請求除去妳的保證責任,從妳提問中所述情形,銀行既已通知妳該企業契約履行清償責任有遲延,因此可依此規定請求企業除去妳的保證責任,該企業即須更換保人,或清償銀行債務後另定貸款合約,免除妳的保證責任!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