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是否可以提出民事聲請狀解除清算人?如何進行?
感謝您的回復
A:
您好:
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322、323條訂有明文。
二、又有關公司法第323條清算人之解任部分,依司法院院字一四一一號解釋表示,本條乃就法院未認清算人有解任必要時特設之規定,倘法院認公司解散後之清算人有違法或不稱職情事,而有解除任務之必要,自得依民法總則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解除其任務。
三、綜上,解除清算人可參照上開條文及解釋之內容辦理,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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