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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期限問題


江OO 發問於 2010-08-18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車禍的損害賠償,在收到高等法院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後,查債務人無財產可執行,還未申請債權憑證,請問債權期限是多久,去法院要如何申請查詢債權期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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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侵權行為時效原本為二年,但判決確定後重新起算,為五年。
法院不會幫你算,只有你向法院聲請執行時,法院才會算一算看有沒有超過時效。你沒有案件去法院,法院也沒地方查,你必需自己去記時效的時間。


民法第 137 條 (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A:  [quote="江先生"]律師您好

請問
車禍的損害賠償,在收到高等法院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後,查債務人無財產可執行,還未申請債權憑證,請問債權期限是多久,去法院要如何申請查詢債權期限呢?


感謝您的回復[/quote
侵權行為本為二年時效,其債權憑證依民法137條規定,因未滿五年故以五年計時效。於判決確定時起算,因此確定證明書上記載之日期起算,於期滿前,請你一定要向法院再申請核發債權憑證,以免愈期。
建議每隔一段 時間,向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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