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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及退訂


張OO 發問於 2010-08-17 | 台中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我於8/15日下午,參觀一新成屋建案後,與代銷人員議價,談妥後簽下"房地訂購證明單",並刷卡8萬塊錢做為訂金,
由代銷人員提供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樣本帶回供審閱,共計兩本.
8/17日,在與家人討論後,以該地段處地震帶,深覺不妥,決定退訂.
請問訂金是否可以要求代銷公司全數退還?
此"房地訂購證明單內容"部份條文如下:
1.本件房屋經買賣雙方同義,已成立初步買賣行為,以後如發生買方違約不買,願將已付款項全數無條件放棄,做為賠償對方損失.
此條文是否有效?
現今未做對保,簽約等後續動作.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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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以下之規範,就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顯失公平或契約之有效無效內容等作規範。而您所述情形,於審閱期間內覺得不妥,所以尚未簽立契約。
二、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因此,若依一般收受訂金之效力觀之,契約已推定成立;若違約的情形,可能因為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違約的當事人不得請求返還定金。但是,在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屬特別規定,因此可以排除上述之規範優先適用;否則,審閱期間就淪為空談。換言之,原則上尚無簽立契約情形,雖然企業經營者以訂金不予返還有記載於文書等為主張,但就此部份若與定型化契約的規範相違背,則當有疑義。因此,若代銷公司拒不退還之情形,建議可向當地縣市主管機關消保官提出申訴,以保障權利。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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