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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虛擬人物形像


AOOOO 發問於 2010-08-08 | 高雄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大人您好
假設卡通小叮噹的創作人或其所屬公司擁有「小叮噹」的商標或其他版權。如果我註冊「小叮噹魔術公司」當我的公司名稱來賣魔術道具。並且可能在我的產品包裝或廣告文宣中提到「像小叮噹一樣利害、神奇」之類的文字,不過不會使用小叮噹的任何圖案或者企圖去讓消費者誤以為我們的產品是原創公司的產品或授權產品。只是企圖去利用小叮噹這個虛擬人物的形像去塑造我的產品形像。請問這樣會有侵權的問題嗎?

謝謝
Allen

瀏覽人數:2178

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一、按商標法第62條規定:「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二、明知為他人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名稱、商號名稱、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又按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二、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標章或其他表示他人營業、服務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營業或服務之設施或活動混淆者。三、於同一商品或同類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未經註冊之外國著名商標,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商標之商品者。」合先敘明。
二、經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名稱仍不得排除他法領域之規範,是以,若將他人商標中之文字作為公司名稱時,商標權人可依上開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規定主張權利。是 台端以「小叮噹魔術公司」作為公司名稱,應注意有無違反上開規定。
三、復依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是 台端若在產品包裝或廣告文宣中提到「像小叮噹一樣利害、神奇」之類的文字,應注意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禁止規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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