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家父與隔壁農地地主簽訂切結書,內容是家中私有農地必須可以無障礙的通行,現在問題的爭議點在於,我們在保留的通道上蓋一間工寮(該通道的土地所有權人是家父),仍保留通道可以通行,但隔壁地主卻主張違反切結書的內容。所以我的問題如下:
1.該切結書並未明定保留通道的寬度與高度,所以我們是否可以主張所保留的通道已足夠通行?
2.該切結書的效力,因為憲法保障我們個人的財產權,可否以私人契約的形式約束我們使用私人土地的權利,我們是否可以主張該切結書無效?
3.之所以該地主會想要我們簽這份切結書的原因在於想要享有通行權,但是在與我們簽訂切結書時,他們的土地並非沒有對外的聯絡道路,所以簽訂這份切結書的動機十分可議。此外,後來該地主又將土地分割成兩塊給予其兒女,所以導致其中一塊變成無對外聯絡道路,我們的想法是,為何他們不要自己保留通道,導致無對外聯絡道路,然後又要跟我們請求通行權,這樣的行為是否違反公平正義的原則呢?
4.土地所有權人理當有合理使用土地的權利,即使政府要使用私人土地,仍要透過徵收補償的方式才得已用,為何該地主可以輕易用切結書的方式無償使用,而且隨意解釋切結書的內容,這方面造成我們的損失是 否可以向對方求償呢?
感謝您的答覆。
A:
張先生:
1.對方無償通行您父親土地的權限來源於您父親與對方簽署之份切結書,然通行權的主張,是以最小限度妨害土地所有權人權限為要,所以只要可以通行就好了,並無要求一定要多寬的權限.
2.至於對方土地有可聯外道路,分配給自己子女,變成一塊沒有聯外道路,我會認為該子女,應向其手足要求通行,並無權再向你們要求無償通行.
陳欣佑律師
A:
張先生﹕你的問題已經陳律師解答,本律師對該解答表示認同;但因你的問題係因令尊當初簽立「切結書」給鄰地人,同意其通行你們的土地,而造成現今的困擾,引發我想對此表示協同看法﹕
1何謂「切結」(正確用語應稱為﹕「具結」) ?何種情形需要簽立「切結書」?具結,是表明其係據實陳述,倘有虛偽願受處罰的一種方式。通常司法機關在訊問証人前,會告知証人應當據實陳述並無匿飾增減(結文內亦有此記載) ,否則應受偽証處罰,命証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行政機關在處理人民申請的案件時,對於申請書的附件文書若是影本的,也會要求當事人在該影本上具結﹕「與正本所載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要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2.社會上經常有人要對方簽立切結書,其用意不外乎是恐口無憑,擔心對方事後翻異不承認,所以當下要求對方簽立的文件,以備將來發生爭執時作為證據。其實這樣的文件因為只有單方簽立,應該稱為「承諾書」或「聲明書」(如果是雙方簽立的就稱為「契約書」或「協議書」) 較為洽當。
3.至於保留農路的寬度(長,當然以至能連接公路,高度則不必爭議),究應多少始為公正客觀,須視通行權人所需,通常應包括農機具能夠進出即可,而民法第787條第2項規定 . . . . . . 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4. 憲法規定應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係指國家本身不得侵犯外,亦有義務防止人民的財產受到第三人侵害而言。人民如果自願處分(抛棄)財產權,國家原則放任人民自由為之,令尊切結同意他人無償通行其土地沒有違法,政府不會干涉。
5.當初鄰地人對外既有通聯道路,且之後又將土地分割致其中有一筆對外無法通聯,此二種情形都違反誠信原則,令尊可以撤銷當初的切結書。至於受讓無法通行至公路之土地之子女,致該筆土地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僅能依民法七八九條之規定,通行另一子女受讓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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