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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退房屋簽約金買賣交易


郭OO 發問於 2010-07-12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7/03在桃園看了一間新成屋
當時對外在的環境有疑慮(風水之說),也當場說我父親可能會反對,但經銷售小姐說天花亂醉後被洗腦成功,有考慮購買,所以有議價.
然後銷售小姐說要下定金付15萬(刷卡),且因價格因素,訂購單日期要寫7/2才行.

該銷售小姐當下拿完全空白的契約書,要求我簽名並簽立本票
並說是為了加速文件作業流程,我問可是合約不是都要有審閱期嗎?
她說樣本契約給我們帶回家,效應是相同的,於是我們只好帶樣本契約回家審閱.


當晚我們審閱契約及平面圖後發覺該房屋外在環境不好,且我父親強烈反對
且部分條款有諸多不合理之處,對於本人權益影響甚深
所以決定於審閱期內退訂,7/6下午去電告知退訂事宜(對話過程有錄音),銷售人員卻說我們已刷付簽約金
也簽了(空白)契約書,所以要給她時間去問看看要如何處理才不會沒收定金.
7/12下午再去電詢問,回答是下星期三或四再答覆.


我們詢問契約審閱期內為何不能解約
該人員表示因他們作業一向這樣做的,沒有人有問題


就以上想請教
1.是否成屋就如該人員所說,無契約審閱期呢?

2.若在對方未明確告知的情況下,簽訂空白契約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簽名時,此空白契約書上未載明標的物,也沒有任何相關的訊息,該契約是否有效?

3.下訂當天,該銷售人員以簽約準備為由,要求本人簽訂空白契約及本票,且未明確告知訂金與簽約金一起刷付的差異,7/6下午要求退訂時才表示已付簽約金視同簽約可能無法解約退款,請問這種銷售手段是否違法?
,請問這樣算不算是刻意隱暪重要交易訊息呢?

5.我7/12打電話問建設公司,建設公司說一切銷售是委託代銷公司,會請專案經理回電處理.請問我是否馬上寄存証信函比較有保障.
麻煩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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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第二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因此,只要是企業經營經營者與消費者所簽立屬定型化契約,均有審閱期的保障。
二、若契約當事人雙方對於契約的內容未明確約定,則契約尚未成立生效,充其量至多認為契約之預約,若雙方爾後就契約內容未達成共識,則契約就未能產生效力。
三、如果銷售人員為求買賣之成交,一方面提供契約予消費者審閱,一方面又提供空白契約予消費者簽立,且簽立的內容不清不楚,則就該簽立的部份,應認為該契約不能成立生效,除了前述審閱期的問題;尚包括雙方對於契約標的物的詳細內容的約定,並未達成共識。並且,於定型化契約樣本及房屋圖樣,您若拿回去後已馬上向銷售人員反應不同意相關的內容或是不滿意圖樣的設計等,且表示不願購買等語,實際上已表示該契約不能續行。而銷售人員故意拖延,以消費者簽立之本票為據,而要求契約一定要進行,是沒有道理由。假若該契約不成立,該本票的原因關係也不存在,也就是沒有債務的票據,銷售人員不能執票向消費者請求票款。
四、不管是代銷或自銷,其效力均及於出賣之人,因此,應立即寄發存證信函予銷售公司或建設公司(契約上載明之當事人),提出您的主張及訴求,請銷售公司或建設公司應返還本票,再視他們的反應,而為下步進展!供予酌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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