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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因個人因素造成直銷的產品損壞,要求全額償還嗎?

因個人因素造成直銷的產品損壞,要求全額償還嗎?


林OO 發問於 2010-07-09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因我目前在直銷公司當客服人員,老是遇到一堆人揚言要告公司。
實在是煩不勝煩!!
自己又沒有法律的常識,因此只好來求助各位律師大人了。

有一位消費者在兩三年前買了一台濾水器,濾水器沒有保固期。
近期因為他自己操作錯誤造成濾水器破裂並傷到他的手,他要求公司賠償全額退費及賠償醫藥費!
不然就要告消保官?!
我先前有問過七日鑑賞期,如果因產品有損壞或者不適合,消費者得要求全額退款。
可是已經過兩三年,而且是因為他個人操作造成產品損壞。
他可以因此要求全額退款以及醫藥費賠償嗎?
這位消費者非常憤怒,說都是因為公司的產品害他手被刮傷,濾水器破掉水流出來他清理很久。

因為直銷公司很擔心被告,通常都會私下處理幫她換貨或者賠償。
但我仍想請問,在法律上這位消費者站得住腳嗎?

麻煩各位律師大人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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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一、按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同法第8條規定:「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經營者。」
二、因此,貴公司原則上是需要對所銷售之產品,負有確保該產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責任,若有違反使得顧客因該產品而受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而若是因為顧客自己不當行為或違反正常合理使用之行為導致自己受有損害,則貴公司即無須對該損害負賠償責任,然而貴公司對於自己所銷售之產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事,應負舉證責任。
三、此外,民法第227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四、因此,若顧客主張因為公司產品損害導致他傷到手,要求公司全額退款並賠償醫藥費,需以該產品之損害係可歸責於公司所致,若係因顧客自己操作不當導致產品損害,則顧客應無法請求全額退款並賠償醫藥費。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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