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土地所有權人因欠稅120萬土地被法務部執行處拍賣,但土地已抵押給抵押權人,目前抵押權人還可再抵押給別人嗎?或是可否放棄抵押權。謝謝!
A:
您好:
一、抵押權是拍賣抵押權後得受償的權利,不會因該欠稅而要負擔稅務。
二、抵押權是一種可轉讓的權利,所以可轉讓予第三人(不是再抵押予第三人)
三、若欲放棄該抵押權,辦理塗銷登記即可。謝謝!
A:
[quote:da9c65aaaa="洪昇銓"]律師您好:
土地所有權人因欠稅120萬土地被法務部執行處拍賣,但土地已抵押給抵押權人,目前抵押權人還可再抵押給別人嗎?或是可否放棄抵押權。謝謝![/quote:da9c65aaaa]
一、還可再設定抵押給別人,只要去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押權設定登記即可。
二、您所稱放棄抵押權是否指放棄第一順位抵押權?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亦應向地政事務所辦理,但您必須考量的是,拍賣後之金額,扣除稅金(即增值稅、契稅等)後,您即可取得餘額,何必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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