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我在網路上購買傳直銷公司的營養品
如果吃了以後,能否以七天鑑賞期為理由,辦理全額退款、退貨或換貨呢?
在網路上看到有人寫"七日鑑賞期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郵購」或「訪問買賣」才有的規定"
可是如果我是去直銷公司的網站上購買,由直銷公司指派直銷商給我購買,但我僅跟對方以電話聯繫
是否可以單純因為不喜歡這個營養品的味道,
能否以七天鑑賞期為理由,辦理全額退款、退貨或換貨呢?
不好意思因為現在在直銷公司當客服人員,有點擔心遇到這些問題><
麻煩律師大人了!
A: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之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依所述情形,網路上購買傳直銷公司的營養品應亦屬郵購買賣,按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係指 「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郵購買賣之特性,為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若消費者得檢視商品,則無法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1所規範之7天無條件解約。
若台端僅試吃一顆,對於其轉餘部分得主張退回商品,若台端已吃掉大部分商品才表示不喜歡該味道則依一般社會常情難認定為是在檢查商品,恐怕無貨可退也無法就剩餘產品主張上揭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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